1.投标人应具备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。
2.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经营范围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。
3.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应需依法取得《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》,具有经销代理权的供应商需依法取得《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》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投标产品有注册要求的,投标人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。
4.投标人(含其授权的下属单位、分支机构)在投标前三年内有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的,须主动填报受处罚的记录,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,将取消其投标资格,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5.凡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,有如下情况的,一经发现,将视同串标处理: 1) 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; 2) 为同一股东控股的; 3) 其中一家公司为其他公司最大股东的。
6.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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