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Ⅰ)《采购法》要求
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。
(Ⅱ)其他法律、法规要求
无
(Ⅲ)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
1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相应的的经营范围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,并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组织机构代码证,税务登记证(三证合一的只需要提供营业执照);
2、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应具有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原件;供应商为代理商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;
3、非生产厂家投标,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。
4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
5、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(国有控股公司除外)的情形之一的,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:
5.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;
5.2 母公司、直接或间接持股50%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;
5.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%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;
6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
7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;
8、资格审查方式:资格后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