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投标企业递交GMP证书的补充公告
根据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》(卫生部令第79号)、《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安[2011]101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》(国食药监安[2012]106号)和《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第53号)文件规定,现对朝阳市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投标企业申报资质材料部分做以下补充要求:
1、投标文件中“投标企业投标文件编制规范”部分“主体册”增加第11条:GMP认证证书复印件;
2、申报血液制品、注射剂及部分眼用制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,须提供新版GMP证书复印件;
3、投标企业未按要求递交新版GMP证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视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,并依相应规定处理。
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
附:相关文件
1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(卫生部令第79号)
2、关于贯彻实施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》的通知(国食药监安[2011]101号)
3、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(2012[156]号)
4、关于无菌药品实施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》有关事宜的公告(2013[53]号)